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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西安理工大学对外宣传及接受采访的管理规定(修订)》

来源:党委宣传部   发布时间:2022-11-21 16:28  

 

对外宣传工作是学校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,是面向社会介绍学校发展动态,扩大学校影响力,提高学校知名度,展示学校形象的重要窗口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对外宣传工作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 对外宣传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,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,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,围绕学校中心工作,注重实际效果,遵守保密法规,营造良好氛围,扩大社会影响,树立良好形象。

第二条  党委宣传部为学校对外宣传、接受采访的归口管理部门,组织、协调、实施以学校名义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工作;指导校内各单位组织开展对外宣传工作。

第三条  学校的重要会议、活动及工作需要对外宣传的,由党委宣传部统筹邀请新闻媒体。

第四条  校属各单位承办的会议、活动等需邀请或接受校外媒体来校采访的,须填写《西安理工大学对外宣传工作审批备案表》,提前 2 个工作日上报党委宣传部审批,由党委宣传部统筹协调安排受访内容及形式。

第五条  校内师生接受校外媒体采访,在采访过程中,党委宣传部须全程参加,发现违反国家和学校宣传工作精神、规定的,要立即制止。校内各单位、个人在接受校外媒体采访过程中要自觉维护学校形象和声誉,及时、认真准备所需资料,准确、客观介绍具体情况,不发表与采访无关的言论。

第六条  校属各单位如向校外媒体投稿,须将拟投稿的校外媒体和投稿内容报党委宣传部审批,审核通过后方可投稿发布。

第七条  校属各单位提供给新闻媒体的宣传稿件,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报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。

第八条  对外宣传、接受采访所形成的稿件中,凡涉及有关学校的数字、数据,以及关键性文字描述等,须以学校官方网站中的学校简介为准。

第九条  境外媒体记者来校采访,需经主管校领导同意,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后报党委宣传部,获得审批后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安排采访。

第十条  对外宣传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对外宣传内容中如涉及涉密信息、相关实验数据或学校官方认定不适宜发布的有关信息,要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一条  学校任何人员未经同意,不得擅自接受与学校工作有关的采访或者对外发布学校信息。

第十二条  涉及学校的群体性事件、突发事件,在尚未定性且没有处理结果之前,未经授权严禁对外宣传或接受采访。

第十三条  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《西安理工大学对外宣传及接受采访的管理规定》(西安理工党办2016〕4号文件同时废止。具体事宜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。

 

 

 

中共西安理工大学委员会宣传部

2022年5月27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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